《電信》濫權收回中廣2頻道?法院打臉NCC命重新審查

【時報-台北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去年3月收回中廣音樂網、寶島網兩頻率,中廣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前年通過換照時,NCC濫用裁量權作成「保留廢止權」和「通知繳回頻率,不得請求補償」的附款,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也讓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淪為空談,判決撤銷附款且NCC要依法院見解,重新審查中廣2015年12月30日換照申請,並作成決定。

本案可上訴,若中廣因此勝訴確定,法界認為,中廣因音樂網、寶島網兩頻率被收回,造成的營業等相關損失,可提出國家賠償或要求補償損失。

NCC在2016年6月30日,通過中廣公司配合「遏制匪播」政策使用的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的換照許可,並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要求中廣在NCC通知繳回頻率時,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且不得請求補償,中廣對此換照附款不服,提出訴願被駁回。前年12月5日,NCC通過客委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申設全區性廣播電台後,要收回當時中廣寶島網、音樂網頻段,中廣並應在去年3月1日起停用兩頻率。

中廣認為NCC相關作為是政治迫害,提行政訴訟爭取頻道及維護員工權益,並在行政訴訟結果出來前,聲請停止執行訴訟敗但敗訴確定,後二度聲請停止執行,還是敗訴收場。

不過,行政訴訟部分,北高行審理後,合議庭認為,依行政院相關審查程序,查出NCC在2014年6月30日作成附款時,有關收回頻率部分,實際上未獲行政院審查同意,NCC卻以「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台釋照規畫』案」作為原處分附款依據,其裁量基礎的事實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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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匪播政策早在2004年終止,中廣2010年換照處分已無附款,即核配頻率,純粹基於符合法定換照標準而准換照,與遏制匪播政策實施或終止無關,NCC主張遏制匪播既經終止,解除條件已成就,頻率即可由NCC收回也不足採。況NCC前年12月1日就決議,要求中廣去年3月1日起停用現有音樂網、寶島網2頻率,但NCC卻是在前年12月5日才通過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所申請的全區性廣播電台,即收回在前、准設在後。

合議庭認為,公法上損失補償,指國家基於公益需要,依法行使公權力,讓特定人發生財產上特別犧牲,從全體公平負擔觀點,為調整該犧牲所為的財產補償,體現憲法保障財產權精神,不容行政機關任意剝奪。NCC以附款方式強制剝奪中廣補償請求權;請求補償固然不一定會勝訴,但如此卻是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如果這種附款可採,則行政機關大可於每個裁量處分,都附加受處分人不得請求補償或國賠之負擔,藉此脫免責任,勢致國家責任制度崩毀,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淪為空談。

合議庭認為,廣播執照換發申請,有關頻道規畫、分配,涉有促進廣播事業健全發展與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之公共政策高度公益性,但NCC未說明收回與否有何共益上具體事證及理由,建立指配頻率裁量基準,並訂定處理期程等原則。合議庭強調,廣播執照的換發申請,尤涉憲法對於人民新聞自由、廣電自由保障,及國家有限公共資源規劃與分配,NCC應審慎為之,附款顯屬裁量權濫用,也有裁量權基礎事實錯誤的情形,因此判決撤銷同意核配頻率的原處分及附加附款部分,並命NCC遵照判決法院見解,對中廣2015年12月30日換照申請作成決定。(新聞來源: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