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虎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24萬元罰鍰

處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5月11日董事會通過將對雷虎(寧波)科技有限公司之預付貨款美金1,317千元轉為借款,迄今尚未收回,該筆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間業已超過一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雷虎公司上開違規行為,對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