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中天 NCC再耍花招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選美比賽中,各國參賽佳麗因為儀態占比60分、機智問答40分,無不卯足全勁,重金打扮。正當穿著禮服走上展示台時,台下評審委員竟然將評分表的儀態改為40分、機智問答60分。這種情況你能想像嗎?是的,NCC現在就在做這件事。

NCC在11日修改「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其中改變最大的是「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項目,由8分改為20分。對此NCC發言人解釋說,公布評分表目的是為了「法制化」,沒有「針對性」。

但首先,衛星電視台審照是一般許可,不屬於特許審查,應該如一般商業執照管制措施,採「原則許可,例外否准」方式,縱使公布評分標準也不應該更改配分標準。縱使有必要須改評分標準,也應該有施行日期,不能一公布就適用,這樣完全不符程序,會讓民眾措手不及。

再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行政規則之適用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亦即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實體法規,於行為後若有所變更時,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這是法學中維護法律安定性的ABC原則。評分表視同行政規則,中天電視既然已在10月針對各項評分送件,就應該依照當時送件時的評分表評審,如果NCC執意立刻用新的評分表,就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更何況,修改後的評分標準明顯違背NCC「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第3項前段」、「評鑑審查辦法第9條」及「諮詢審議規則第6條第2款」規定,NCC刻意調高「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為20分,占該項達50%,這種修改顯然是為了中天量身定做,更違反相關辦法規範及NCC評分比例之行政慣例,難道法律人NCC主委陳耀祥沒有注意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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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636號提到「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從「執法準據明確」就是讓法律產生可預測性,人民不至於因為政府施政朝三暮四而無所適從。而《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如果NCC因為上次聽證會的諸多瑕疵,想撤照又擔心無法杜悠悠眾口,所以轉而想藉由改變評分表配分,讓評審委員有藉口,台灣還是法治國嗎?

台灣的頻道自從開放民營後,各種言論型態百花齊放,而NCC被賦予獨立機關的角色,「絕對的公正」就是機關的任務,而《行政程序法》第6條也明訂行政機關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平等原則」。不過從NCC對各台的亂象都只發出警告,而中天卻要承受數百萬元的罰鍰,再從聽證會的偏頗詢答,加上如今NCC竟可以巧立名目修改評分表,可知中天的換照恐怕凶多吉少。

美國大選讓台灣看到各媒體雖然立場不同,至少還有最低的道德底線,但在台灣,NCC這樣的「獨立機關」卻拋棄最核心的公正理念,刻意修改評分表,只為套殺中天,NCC真的要淪為「髒兮兮」了。(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