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進、銷貨漏開發票 裁罰總額5%

【時報-台北電】國稅局28日表示,企業、商家如果沒有取得進貨發票(進項憑證),銷售勞貨物時也未開立發票,國稅局可分別裁罰。針對未取得進貨發票將裁處進貨總額5%罰鍰;而銷售未開發票,則以銷售總額5%罰鍰或漏稅額5倍罰鍰擇重處罰。 官員指出,營業人沒有取得進項憑證,還有漏開發票屬於行為罰,可連續處罰,而且一個是進貨發票、一個是賣貨發票,屬於兩種不同的行為,因此國稅局可個別處罰,如果是多次違規,國稅局將勒令商家停業。 若商家未取得進貨發票,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國稅局將針對進貨總額裁處5%罰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而商家漏開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是消費者,則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兩種刑責擇重處罰。未給付憑證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罰鍰上限同樣為100萬元;至於涉及逃漏稅則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且無上限。 此外,針對開立發票定義,官員引用營業稅法規定指出,若實體商家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以下,僅登記稅籍、免課營業稅;至於銷售貨物8萬元~20萬元的商家為小規模營業人,可適用優惠營業稅率1%;銷售貨物超過20萬元的商家則適用營業稅率5%且需開立發票。而網路商家只要有任何一個月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必須登記稅籍並開立發票。 官員舉例,近年來南部一家網拍業者2018年進貨500萬元貨物再以650萬元轉賣,但是業者並未留存進貨發票,而且銷售時也未開立發票。 國稅局認為,如果進銷貨兩邊都缺少發票,自然是兩邊都要裁罰,即使網拍業者馬上申報補稅,但針對進貨部分,國稅局仍裁處5%罰鍰約25萬元,銷貨部分則適用漏稅額1倍罰鍰約32.5萬元。換言之,業者當年度未稅所得約150萬元,但其中有57.5萬元是做白工,只能乖乖繳給國庫。(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