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會計師查核財報準則 金管會強化3面向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康友-KY涉嫌財報不實案使外界關注簽證會計師查核責任,為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責任,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金管會宣布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部分條文,強化落實3大面向,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表示,先前已邀集會計師業者召開座談會,對於提升審計品質的重要性、強化審計監理效能已達成共識。此次修正主要在於強化會計師工作經驗及進修規定、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品質管制制度責任,以及落實會計師異動監理。 針對將申請辦理簽證公發公司財報業務的會計師,金管會將應具備工作經歷自3年提高至5年,並限於執行或協助執行財報簽證工作。考量簽證會計師獨立性、簽證案件品質管制複核需求,將具備上開經歷的人數提高至3人。 此外,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辦理簽證公發公司財報業務的會計師,金管會將近1年的進修時數,由至少應達20小時提高為40小時。同時,明訂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品管制度,並將未訂定或未有效執行品管制度,列為不核准申請辦理公發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事由。 最後,配合實務運作及監理需要,金管會落實會計師異動監理,明定經核准辦理公發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若新增會計師辦理該業務,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獲准辦理的會計師若退出事務所,事務所應於期限內向金管會申報、由金管會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