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達擬私募現增發行普通股不超過8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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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逸達-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 代表人:簡銘達(為本公司董事長)
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 代表人:李怡聖(為本公司董事兼醫務長)
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 代表人:顏昌人(為本公司董事)
中華開發生醫創業投資 代表人:吳欣芳(為本公司董事)
李家榮 (為本公司董事)
汪嘉林 (為本公司董事)
杜德成 (為本公司監察人)
駱明凌 (為本公司監察人)
冷定坤 (為本公司監察人)
李文機 (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尹福秀 (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賴坤鴻 (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甘良生 (為本公司總經理)
李雨華 (為本公司副總經理暨緩釋劑型處處長)
毛偉忠 (為本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暨產品開發處處長)
楊文津 (為本公司副總經理暨新藥研發長)
劉大偉 (為本公司創新藥臨床開發資深副總經理)
陳尊旋 (為本公司副總經理暨法務長)
Mathieu.Boudreau (為本公司業務開發副總)
孫維濤 (為本公司藥物製造資深副總經理)
莊佳容 (為本公司會計經理)
黃若華 (為本公司資深稽核)
4.私募股數或張數:8,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8,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或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A.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價方式尚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得於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市(櫃)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相關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有修正必要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本公司經營權未發生重大變動;辦理私募引進內部人或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後,亦將不會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
(3)擬於不超過8,000,000 股之額度內,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俟本次董事會通過後,擬提請股東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