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台化芳香烴三廠氣爆,廠長等7人被起訴

【時報-台北電】台化雲林縣麥寮芳香烴三廠今年4月間氣爆,造成麥寮等鄰近鄉鎮農漁及房屋損失等,郭姓廠長等7人上午被雲林地檢署依《刑法》失火燒毀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嫌起訴。

起訴指出,被告等7人分別為芳香烴三廠郭姓廠長、製程課長、檢核值班主管、保養人員、值班盤控人員、領班人員、現場巡檢人員等,長期對管線疏於檢查、保養及維修,致芳香烴三廠200區去丁烷塔3C250至3E254間的10吋液化石油氣(LPG)管線逐漸減薄,而無法承受管內壓力而破裂洩漏管內的液化石油氣(LPG)。

起訴書表示,被告等7人明知10吋液化石油氣(LPG)管線所輸送的液化石油氣(LPG)閃火點為-100℃,若有洩漏情事,且洩漏點附近產生火花,極可能造成爆炸,而此種洩漏狀況廠內並無明文的標準作業流程,情況急迫而無法立即架設鷹架接近破裂處沖吹,以稀釋濃度及維修情形下,應立即關閉該管線運作,以阻止液化石油氣(LPG)繼續外洩,並進行灑水降溫,以避免爆炸。

起訴書說,2019年4月7日上午9點半許,現場巡檢人員發現管線破裂後,遂層通報至廠長,惟僅以加強巡視方式監看破裂情形,無人依其本職專業,執行停止管線運作及灑水等預防措施,致管線洩漏處於同日下午1點55分許造成強勁氣流(洩漏孔洞面積及製程洩漏壓力的反作用力為4.563公噸)使該區3E254-B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洩漏在外的液化石油氣(LPG)而起火燃燒、爆炸,燒燬管線及機器設備,致生公共危險,但公共危險嫌是故意為之,7被告並非故意。(新聞來源:中時 許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