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直言 NCC嚴重違背行政程序法

法界人士指出,NCC舉辦中天新聞台審照聽證會過程,已違背《行政程序法》。圖為26日聽證會現場畫面。(陳信翰攝)
法界人士指出,NCC舉辦中天新聞台審照聽證會過程,已違背《行政程序法》。圖為26日聽證會現場畫面。(陳信翰攝)

通傳會(NCC)26日就中天新聞台換照案舉行的聽證會,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形容為「比美麗島大審更糟」。熟悉內情的法界人士指出,NCC在會前程序,就已嚴重違背《行政程序法》,應NCC要求出席聽證會的神旺投資,依法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NCC卻以「非當事人」為由駁回,甚至對預備聽證、閱卷的申請也全數駁回,擺明是以違法濫權手段,全面封鎖中天的法定權力。

拒絕依法行政 濫權駁回

NCC之所以有權對中天新聞台的換照案舉行聽證會,其法源,就是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程序條文召開會議。然而,同樣這部法律,對聽證會的當事人權益,也有對應的條文予以規範、解釋、保障。問題是,NCC身為行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但對中天為保障自身權益,而依該法所提出的法定申請,卻是視而不見,拒絕依法行政。

最具體例子,就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6款規定,該法所稱的「當事人」,就包括「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也就是說,當NCC發函要求神旺投資出席聽證會後,神旺投資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就是「行政程序的當事人」。

問題是,熟悉內情的法界人士指出,NCC指派該會委員林麗雲、王維菁擔任聽證會主持人時,因2人曾參與反旺中活動,立場鮮明,遭疑無法公正客觀主持聽證會,因此,神旺投資以該法明訂的「當事人」身分,向NCC申請主持人迴避。

結果,NCC卻無視該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逕自認定神旺投資不是當事人,駁回申請,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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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士表示,不僅「迴避」申請遭駁回,中天新聞台為維護權益,也向NCC申請預備聽證、閱卷及調查證據,結果前2項也都遭到駁回,至於最後1項調查證據申請則尚未回覆。

調查證據申請 尚未回覆

但預備聽證與閱卷,對保障當事人權益有多大影響?該人士說,「預備聽證」就像司法審判的「準備程序庭」,有助釐清案件爭議、證據能力,並進行程序審查,以利審判程序可順利進行,結果NCC卻拒絕這項有助釐清爭議的程序。

至於「閱卷」的申請就更重要。原因在於所謂的「聽證會」,在實務上,往往是行政部門準備對當事人作出「不利益處分」前,所特別召開的會議;因此,法律才會賦予當事人有權提出「閱卷」申請,以釐清行政部門在召開聽證會前,對此爭議的討論過程,這對於可能被行政機關剝奪權益的當事人而言,當然有權釐清狀況。

但中天提出的4項權益主張,有3項已被NCC駁回。該人士表示,這明顯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否則又怎會連法界小學程度就該曉得的理論都不懂?依《行政程序法》開聽證會,卻又違反《行政程序法》,NCC擺明就是要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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