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乙特」1/29起開始上市買賣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特別股(股票代號:1101B)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期。

公告事項:

一、上市股票種類及數量:第二次特別股200,000,000股。

二、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8年1月29日。

三、上市股票權利義務:
(一)到期日:第二次特別股無到期日,但公司得於發行日滿五年後之次日起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已發行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未收回之第二次特別股,仍延續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
(二)股息:第二次特別股年率3.5%(以五年期IRS利率0.9375%+固定加碼利率2.5625%)。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三)股息發放:
1、第二次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依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2、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分派第二次特別股股息。
3、公司對於第二次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第二次特別股股息,公司決議取消第二次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將不構成違約事件。
4、第二次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四)第二次特別股股東除依第(三)項第3~4款所訂之條件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五)剩餘財產分配:第二次特別股股東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受償順序相同,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六)表決權及選舉權:第二次特別股股東於公司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七)轉換成普通股:第二次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第二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八)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第二次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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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業類別、上市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產業類別:水泥工業
(二)代號:1101B
(三)簡稱:台泥乙特

五、上市股票英文名稱及簡稱:
(一)英文名稱:Taiwan Cement Corp. 2nd Preferred Shares
(二)簡稱:TCCPSB

六、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1913502

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無限制。

八、僑外資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無。

九、上開公司特別股股票係採無實體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