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正)萊鎂醫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一○九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案

日 期:2020年09月10日

公司名稱:萊鎂醫 (6633)

主 旨:(更正)萊鎂醫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一○九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案

發言人:陳仲竹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9/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甲種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私募對象:本次發行甲種特別股之對象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

發基金」)。緣因109年06月18日通過專案申請,依109年3月30日國發基金管理

會第84次會議通過之「國發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新創事業投資

作業要點」第五條說明,以投資受影響新創事業新發行特別股之方式提供營運

資金,故發行本特別股。

與公司間關係:政府關係個體。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特別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且不低於理論

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

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

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依私募甲種特別股認購契約決定之。

本次私募甲種特別股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

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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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之。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價格訂定依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辦理私募募集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將更可確保公

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

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訂定之。

11.參考價格:

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且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

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

,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

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

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特別股股息訂為年利率1.5%,按總認購金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

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會計表冊後,由董事會訂定本特別股分配股息之除息基

準日,據以支付應發放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自發行日起算,按當年度實

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定義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被投資事業若年度有盈

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將其該年度盈餘併

同以前年度累計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派本特別股之當年度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若

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以全數分派本特別股股息時,得分派之盈餘仍應優先分派予本

特別股,不足額之股息則應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優先補足。

(2)本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二年,被投資事業於到期日應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

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計算尚未取得之股息,以現金一次全部收回本特別股,另被投資

事業得於到期日前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比例計算尚未取得

之股息提前收回本特別股。

(3)約定轉換:本特別股無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

件、計畫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或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

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

場客觀環境而需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

權範圍外,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

更一切有關私募甲種特別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

募甲種特別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更正本公司8月12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