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清明節上班,勞動部:工資應加倍

【時報-台北電】勞動部今(2)日提醒,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均應依法「放假並給薪」,雇主在經過勞工同意後可安排勞工在這兩天上班出勤,但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以農曆清明節為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之前1日實施,因此今年前者訂於4月5日、後者為4月4日。

勞動部說,前述兩日雇主均應依法「放假並給薪」,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但是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還不予加發工資」。勞動部提醒,若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歡迎勞工朋友可提供事證,向地方勞工局、社會局申訴。(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郭建志)